《台紐協定》為《兩岸服貿》談判找到了關鍵缺口!

 

看著吧,《台紐經濟合作協定》未來會是世界各國

對於「文化例外」和「少數文化權利」

國際法實踐的經典教課書案例!

這是一個臺灣對外經貿協定中文化例外重要的進展,

也請大家盡量地轉貼討論!

在鄭麗君立委對龍應台部長的立院質詢中,

意外地發現了台灣在《台紐經濟合作協定》

(縮寫「ANZTEC」,其中包括「貨貿」和「服貿」)

當中二個重要的「非預期收穫」:
 
紐西蘭為世界上了「文化例外」寶貴的一課

第一,我想應該是在紐西蘭的主張下

(因為我相信台灣從經濟部到文化部,

沒有代表對於「文化例外」原則具備清楚的文化意識,

更別說膽識,敢於在國際談判上明確地主張臺灣

「文化的主體性」和「優先性」原則),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紐西蘭幫我們做到了「文化例外」原則:

第24章「一般例外」第 1 條第 3 項規定:

「就本協定而言,在上開措施於締約雙方間就同類情形

並未構成專斷或無理的歧視,

亦未造成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投資的隱藏性限制之前提下,

本協定不禁止締約一方採行或執行必要的措施,

保護本國歷史性或具考古價值之文物地理,

或支持對締約方具重要價值之創意藝術。」

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更清楚說明創意藝術的內容:

「創意藝術包括:表演藝術 ─包含戲劇、舞蹈及音樂 ─

視覺藝術和手工藝、文學、電影電視、語言藝術、線上創作內容、

原住民傳統文化和當代文化傳達、數位互動影像和混合藝術,

包含使用新科技跨越藝術的抽象分類。創意藝術之範圍包含對藝術之表達、

演奏及詮釋之活動,以及對這些藝術形式及活動之相關研究與技術發展。」

這無疑是臺灣簽訂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

針對藝術、文化創意的商品與服務貿易最明確的「文化例外」條款,

也可以說是《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文化界出人意料的收穫

(第 18 章也規範了「影視合拍」條款),

未來應當也是國際上研究「文化例外」原則的重要個案。

臺灣應當要感謝紐西蘭貿易談判代表對自己國家成熟而清晰的「文化主體意識」,

活生生地給臺灣經貿談判、文化部官員上了重要一課!
 
紐西蘭保護了原住民族的少數文化權,但台灣呢?

第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第 19 章特別專章思索「原住民合作」議題,

強調:「推動和促進關於原住民議題之經驗交換,

包括以下領域:經濟、商業發展、觀光、自然資源發展、藝術表演、

農業產出、文化、語言推廣、教育、人權、土地所更權議題、

樹業、社會政策、生物多樣性、體育及傳統醫學等;」

同時在第 24章一般例外第 6 條《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規定:

「如措施並非專斷或不合理歧視或未對他方構成隱藏性貿易障礙,

本協定不禁止紐西蘭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

就本協定事項給予毛利族較優惠待遇,包括履行其於懷唐伊條約下之義務。」

這則是經濟貿易協定中,對於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

更是未來國際法中對少數文化權利實踐的教課書經典案例,

對於台灣的原委會、文化部、經貿部門更是當頭棒喝!

在協定中依舊不見臺灣談判部門主張臺灣已經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
 
《台紐協定》為服貿談判開啟了關鍵缺口,但臺灣是否敢談?

過去在思考面臨美國主張自由貿易的強大壓力下,

對於臺灣已經在 WTO 機制中放棄了各種文化例外的可能主張,

而難以在文化和影視產業中脫身,感到相當挫折。

然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的這兩項意外收穫

(文化例外的原則與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

為臺灣文化界目前希望重啟《兩岸服務貿易協定》談判的高牆,

打破了一個關鍵的缺口:《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為我們啟發了幾個明確且具體的訴求,

以及臺灣未來簽訂雙邊經貿協定時,

應考量文化主體性、內部文化多樣性,以及少數文化權利的實務案例。

臺灣政府部門無可迴避,應當比照《台紐經濟合作協定》,

針對歷史、文化有重要價值的藝術創意服務貿易,

加入文化例外原則條款。

同時也針對台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權利,予以特殊的規範與考量。
 
臺灣文化部門、經貿部門另一個更困難的障礙(談判對象),

則是在 WTO 堅決反對文化例外原則,但卻傷害臺灣影視產業最深的美國。

日前就曾撰文:〈文化部修「電影法」?

從美牛、美豬、美國人每年都來臺灣要求談判,

今天「鋼鐵人3」又獨佔了台灣所有戲院!

臺灣的貿易部門、文化部門敢要求美國重啟影視商品「文化例外」談判嗎?敢嗎?〉。

其實在文化服務貿易利益上,特別是影視文化主體性的影響上,

臺灣市場目前最大的競爭對手是美國好萊塢和華納威秀影城,

但台灣政府則至今卻依舊是完全噤聲。

在美國商務貿易代表步步進逼之際,

臺灣應當向美國要求重啟影視服務貿易的談判,要求文化例外主張。
 
最後,一定要提醒藝文界和大家的是:

具有關鍵地位卻持續被忽略的台灣《文化基本法》。

對藝文界和一般民眾而言,

由《兩岸服務貿易協定》所衍生出強調「文化例外」原則、

臺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文化權利、弱勢族群的特殊文化權利,

只是臺灣文化生活方式受到影響的冰山一角。

真正可能釜底抽薪的,

是能夠強化政府各個部門的「文化意識」、法制化「文化優先」原則

及臺灣「文化主體性」,

並要求政府所有重要政策、法規(從視聽文創產業、貿易政策、稅制及關稅,

乃至文化貿易以外的藝文教育訓練、青年發展、社區發展、資訊科技、就業、

農業與鄉村永續發展、

消費者政策以及外交政策等)都進行「文化整體影響評估」的制度,

以及透過獨立第三部門進行「監督與審查機制」等的制度化關鍵,

其實是目前仍躺在文化部中的臺灣《文化基本法》。

真切希望大家可以持續地關切臺灣民眾切身的文化議題。



關於作者
劉俊裕,英國諾丁罕倫特大學(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

國際史暨國際文化研究博士,

專長領域為跨國文化政策研究、世界文化史、文化全球化、

歐洲文化整合,以及歐洲、中國比較文化認同。

目前研究主軸為「臺灣藝術文化治理的網絡」和

「跨國文化政策與治理的再東方化」等議題。

現任職於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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