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紐協定》為《兩岸服貿》談判找到了關鍵缺口!
作者: MataTaiwan | 社會觀察 – 2014年5月2日
看著吧,《台紐經濟合作協定》未來會是世界各國
對於「文化例外」和「少數文化權利」
國際法實踐的經典教課書案例!
這是一個臺灣對外經貿協定中文化例外重要的進展,
也請大家盡量地轉貼討論!
在鄭麗君立委對龍應台部長的立院質詢中,
意外地發現了台灣在《台紐經濟合作協定》
(縮寫「ANZTEC」,其中包括「貨貿」和「服貿」)
當中二個重要的「非預期收穫」:
紐西蘭為世界上了「文化例外」寶貴的一課
第一,我想應該是在紐西蘭的主張下
(因為我相信台灣從經濟部到文化部,
沒有代表對於「文化例外」原則具備清楚的文化意識,
更別說膽識,敢於在國際談判上明確地主張臺灣
「文化的主體性」和「優先性」原則),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紐西蘭幫我們做到了「文化例外」原則:
第24章「一般例外」第 1 條第 3 項規定:
「就本協定而言,在上開措施於締約雙方間就同類情形
並未構成專斷或無理的歧視,
亦未造成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投資的隱藏性限制之前提下,
本協定不禁止締約一方採行或執行必要的措施,
保護本國歷史性或具考古價值之文物地理,
或支持對締約方具重要價值之創意藝術。」
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更清楚說明創意藝術的內容:
「創意藝術包括:表演藝術 ─包含戲劇、舞蹈及音樂 ─
視覺藝術和手工藝、文學、電影電視、語言藝術、線上創作內容、
原住民傳統文化和當代文化傳達、數位互動影像和混合藝術,
包含使用新科技跨越藝術的抽象分類。創意藝術之範圍包含對藝術之表達、
演奏及詮釋之活動,以及對這些藝術形式及活動之相關研究與技術發展。」
這無疑是臺灣簽訂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
針對藝術、文化創意的商品與服務貿易最明確的「文化例外」條款,
也可以說是《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文化界出人意料的收穫
(第 18 章也規範了「影視合拍」條款),
未來應當也是國際上研究「文化例外」原則的重要個案。
臺灣應當要感謝紐西蘭貿易談判代表對自己國家成熟而清晰的「文化主體意識」,
活生生地給臺灣經貿談判、文化部官員上了重要一課!
紐西蘭保護了原住民族的少數文化權,但台灣呢?
第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第 19 章特別專章思索「原住民合作」議題,
強調:「推動和促進關於原住民議題之經驗交換,
包括以下領域:經濟、商業發展、觀光、自然資源發展、藝術表演、
農業產出、文化、語言推廣、教育、人權、土地所更權議題、
樹業、社會政策、生物多樣性、體育及傳統醫學等;」
同時在第 24章一般例外第 6 條《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規定:
「如措施並非專斷或不合理歧視或未對他方構成隱藏性貿易障礙,
本協定不禁止紐西蘭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
就本協定事項給予毛利族較優惠待遇,包括履行其於懷唐伊條約下之義務。」
這則是經濟貿易協定中,對於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
更是未來國際法中對少數文化權利實踐的教課書經典案例,
對於台灣的原委會、文化部、經貿部門更是當頭棒喝!
在協定中依舊不見臺灣談判部門主張臺灣已經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
《台紐協定》為服貿談判開啟了關鍵缺口,但臺灣是否敢談?
過去在思考面臨美國主張自由貿易的強大壓力下,
對於臺灣已經在 WTO 機制中放棄了各種文化例外的可能主張,
而難以在文化和影視產業中脫身,感到相當挫折。
然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的這兩項意外收穫
(文化例外的原則與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
為臺灣文化界目前希望重啟《兩岸服務貿易協定》談判的高牆,
打破了一個關鍵的缺口:《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為我們啟發了幾個明確且具體的訴求,
以及臺灣未來簽訂雙邊經貿協定時,
應考量文化主體性、內部文化多樣性,以及少數文化權利的實務案例。
臺灣政府部門無可迴避,應當比照《台紐經濟合作協定》,
針對歷史、文化有重要價值的藝術創意服務貿易,
加入文化例外原則條款。
同時也針對台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權利,予以特殊的規範與考量。
臺灣文化部門、經貿部門另一個更困難的障礙(談判對象),
則是在 WTO 堅決反對文化例外原則,但卻傷害臺灣影視產業最深的美國。
日前就曾撰文:〈文化部修「電影法」?
從美牛、美豬、美國人每年都來臺灣要求談判,
今天「鋼鐵人3」又獨佔了台灣所有戲院!
臺灣的貿易部門、文化部門敢要求美國重啟影視商品「文化例外」談判嗎?敢嗎?〉。
其實在文化服務貿易利益上,特別是影視文化主體性的影響上,
臺灣市場目前最大的競爭對手是美國好萊塢和華納威秀影城,
但台灣政府則至今卻依舊是完全噤聲。
在美國商務貿易代表步步進逼之際,
臺灣應當向美國要求重啟影視服務貿易的談判,要求文化例外主張。
最後,一定要提醒藝文界和大家的是:
具有關鍵地位卻持續被忽略的台灣《文化基本法》。
對藝文界和一般民眾而言,
由《兩岸服務貿易協定》所衍生出強調「文化例外」原則、
臺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文化權利、弱勢族群的特殊文化權利,
只是臺灣文化生活方式受到影響的冰山一角。
真正可能釜底抽薪的,
是能夠強化政府各個部門的「文化意識」、法制化「文化優先」原則
及臺灣「文化主體性」,
並要求政府所有重要政策、法規(從視聽文創產業、貿易政策、稅制及關稅,
乃至文化貿易以外的藝文教育訓練、青年發展、社區發展、資訊科技、就業、
農業與鄉村永續發展、
消費者政策以及外交政策等)都進行「文化整體影響評估」的制度,
以及透過獨立第三部門進行「監督與審查機制」等的制度化關鍵,
其實是目前仍躺在文化部中的臺灣《文化基本法》。
真切希望大家可以持續地關切臺灣民眾切身的文化議題。
關於作者
劉俊裕,英國諾丁罕倫特大學(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
國際史暨國際文化研究博士,
專長領域為跨國文化政策研究、世界文化史、文化全球化、
歐洲文化整合,以及歐洲、中國比較文化認同。
目前研究主軸為「臺灣藝術文化治理的網絡」和
「跨國文化政策與治理的再東方化」等議題。
現任職於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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