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長賴清德因為拒絕出席議會備詢,

遭監察院約談,賴清德進入監察院前表示,

監察院無權介入府會爭端,

但基於對監察院的尊重,他接受約談。

就像他為了抗衡議長李全教而拒絕進入議會一般,

他對監察院有沒有權力約談他的認知,也有盲點。

首先,根據地方制度法,

議會備詢是首長的「義務」,是對市民的責任;

賴清德為李全教而拒絕進入議會,

是對全體議員的不尊重。

而此案正是台南市議會決議通過移請監察院彈劾,

監察院當然受理,而且必須處理。

其次,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

監察院的監察對象,除正副總統之外,

包括「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對民選首長的彈劾案早有前例,

如前台中市長林柏榕

為了衛爾康大火案被彈劾且停職半年;

前基隆市長張通榮為酒駕關說案,

監察院提出彈劾雖票數未過,

但監察院對民選市縣長的彈劾權,無庸置疑。

賴清德主張府會爭端是「政治問題」,非法律問題,

但是,當市府官員長達半年不進議會,

相對於台中市提出六十二億追加預算案、

桃園市重審預算案,台南市內耗空轉,

墊付案不送、追加預算案沒有、

食安管理自治送審也不在乎,

甚至中央政府補助款因為市府拒絕備詢

無法進入審查議程,以致無法動支,

其中還包括五千多萬的治水預算,

這就不只是政治問題,而是有明顯廢弛職務之虞,

而所有議員坐領乾薪半年,無所事事,

監察院聞問當然站在法理的一方。

賴清德聲明還強調,

議長李全教是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且被收押後以巨額交保的人,讓台南民主蒙羞,

賴清德說的是事實,

但別忘了,法律上的無罪推定,

即使起訴都不能認定「有罪」,

在司法定讞前,賴清德以個人好惡認定政敵有罪,

並以整個議會為敵,無視於民主制衡,就是行政獨裁。

換一個角度,王金平關說案爆發,

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

若以此為由拒絕列席立法院備詢,

賴清德又會如何評價?

或者立法院不分朝野立委若涉入利益弊案,

相關委員會的部會首長能以此為由,

拒絕赴委員會備詢嗎?

賴清德並以市政業務推動順利不受影響,

且施政成績仍受肯定,

不論是媒體民調或中央考核成績斐然。

首長進不進議會豈能以民調高低為憑?

照這個邏輯,人氣王台北市長柯文哲,

豈不更有十足十的理由,宣告台北市議會關門算了?

他哪裡還需要每逢備詢就吃藥,好讓自己更有耐性?

民選首長的權力來源是選民一張一張的選票,

別忘了,議員的監督權力同樣來自民意,

市長並不比議員高人一等,只是站在不同的權力位置,

議員議長是否涉賄,由司法認定,非由首長定奪,

議長到底該由何人出任,是議員互選,

也非由市長一人意志決定,

賴清德不能因為被封為「賴神」,

就自以為可以高於民主制衡的法則,

李全教是否賄選自有法律制裁,

賴清德拒入議會,制裁的不是議長一人而已,

而是代表全體台南市民的民意監督,

當然包括支持民進黨的民意。

文-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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